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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宗无服亲不得为婚 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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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宗无服亲不得为婚 什么意思“同姓不婚”的风俗是什么同宗无服亲不得为婚 什么意思

古代是同姓不婚的。只要是同一个姓氏就不行根本不用考虑是不是一个地方的是不是同一个家族的。看过案例一个行李的人纳了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姓李的妾侍也吃了官司。因此“同宗无服亲不得为婚”是一则法律条理意味出了五服也不能结婚。当然这是在法律上民间习俗惯例上或有不同民不举官不究嘛。升斗小民娶了能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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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对于同宗分别有服亲无服亲。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但我们应注意法律与社会间的距离。远在“系之以姓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的时代,便有吴孟子一类的故事。晋君内官亦有四姬。自从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的标志时,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原义,逐渐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了。法律上仍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已与社会脱节,渐成具文。从《刑案汇览》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妻与夫同姓的例子,更重要的是法律所采取的不干涉主义。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情形。没有一个个案是单纯为同姓不婚而涉讼的。即因其他案件而被发现,问官对此也不加追问,并不强其离异。

道光时周四居丧娶周氏一案,刑部说帖云:

律设大法而体贴人情。居丧嫁娶虽律有明禁,而乡曲小民昧于礼法,违律而为婚者亦往往而有。若必令照律离异,转致妇女之名节因此而失。故例称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名分不甚有碍,听各衙门临时斟酌,于曲顺人情之中仍不失维持礼法之意。凡属办此种案件,原可不拘律文断令完娶,若夫妻本不和谐,则此种违律为婚,既有离异之条,自无强令完娶之理。所有该司书辨周四居丧娶周氏为妻一案,自系临时斟酌,于律例并无不合,应请照办。

从此案说帖中可注意的不仅是嫁娶违律可以断令完娶的一点,更可注意的是法司只重视居丧嫁娶的部分,对于同姓为婚根本不曾过问。"

“同姓不婚”的风俗是什么

我国古代婚姻生活中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它大概始于周代,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

周代同姓不婚是周先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来的规定。由于周先族属于氏族部落,所以实行外婚制一定要靠姓氏来区别。春秋时代,有人从生理上作解释,同姓婚配会造成不育或后代畸形。《左传》有语:“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战国以后,以氏为姓,自汉代始,姓氏不分,因此同姓不婚多有不禁。但到了唐代对同姓结婚不仅强调循古制,并有法律限制。宋、金、元代均与唐代相同。《明律例》、《清律例》以后比较开通。明清律分同姓同宗为二,并禁止其通婚,虽表面上合乎旧制,但实际上同姓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删律,只禁同宗婚而不禁同姓婚。

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不令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并勒令离婚。

那么,周代为何要禁止同姓结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诸家所言,有多种说法。

(1)遗传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在于避免亲近繁殖带来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会造成后代的畸形和不育,不利人口繁衍和继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左传·僖公二十年》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传·昭公元年》载:“侨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亚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国语·晋语》也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2)宗法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出于宗法原则考虑,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制度,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地位。因此,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尊卑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统治秩序的基础,为了维护这种秩序,周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规定,以避免同姓婚给这种等级秩序带来的混乱。因为同姓为婚,自然不能亲兄弟姐妹结婚,而只能是嫡、长、亲者与庶、幼、疏者之间通婚,但是,通过这一方式结成婚姻之后,“夫与妇齐”,就可能把同姓内部原来的嫡庶、长幼、亲疏,尊卑秩序打乱。相反,实行异姓通婚,则可以把两姓间的嫡庶、长幼、亲疏相对应,而又不损及本姓内的嫡庶、长幼、亲疏秩序。并且异姓通婚结成两姓间的姻缘关系后,两姓间还可以借此友好相处,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礼记·郊特牲》说:“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即指异姓间的依托,“厚别”即指同姓内的区别。

(3)伦理原因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由宗法制度的原则衍释并附之以伦常观念而产生的。它认为同姓不婚的目的在于定名分、别男女、防淫佚。《礼记·大传》认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礼法,它可以起到维系人伦的作用。《白虎通·姓名》说:“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礼别异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又《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通典》在谈同姓不婚的原因时也持此议,认为同姓相娶是禽兽行,故当绝。

(4)迷信原因说。这一观点从“异类相生”的迷信观点出发,认为“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国语·晋语》云:异姓通婚,可以使“男女相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则会“男女不相及,畏默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毓灾灭姓,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5)政治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周王朝同姓不婚之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异姓部族的统治而制定的。他们认为,周人原来只是一个小国,代商而有天下后,苦于兵力单薄,不足以镇压东方各族人民,于是一方面大封同姓,以作为周王室的“藩屏”。另一方面,对异姓之邦则联以婚姻,以此来维系与异姓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加强对异姓的统治。《礼记集说》:“夏商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农、黄帝、尧、舜、禹、汤之子孙,列土封之,以为公侯,而使姬姓子孙与之婚姻,欲先代圣王子孙共飨天下之禄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礼焉。”今人邓伟志在《中国家庭的演变》一书中也讲到,周人规定同姓不婚,“在统治者那里,还有扩大异姓联姻的用意。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间盘根错节、密如蛛网的联姻关系,构成了天子的家天下。”即通过联姻达到了统治全国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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