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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薇星公司是传销吗(紫薇星有限公司)

紫薇星招聘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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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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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薇星公司不是传销。

紫薇星

广东紫薇星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健康食品、保健用品和美容护肤洗涤用品。

公司是中国保健协会理事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保健行业AAA级信用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汕头市优秀民营企业、广东省连续二十二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级纳税人企业。

公司技术基础扎实雄厚,管理科学严格,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保健食品GMP认证。公司以“打造中国家庭医疗保健工程第一品牌”为目标,实施品牌战略,“紫薇星”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紫薇星牌”荣膺“中国保健品十大最具公信力品牌”。

扩展资料

1、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搜索框中输入“紫微星公司”并点击搜索

3、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即广东紫薇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4、通过搜索结果可知,该公司为正常在营状态,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不是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紫薇星实业有限公司官网-企业简介

紫微星理疗仪是传销吗

截止2019年1月底不是传销。因为其经营不触犯传销法。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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